徵收標準由省區市規定
為何差距如此之大?國務院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區、市規定。但省級政府和計生委,又將標準的具體確定權轉給區縣級計生委。
比如,《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基數,是計生部門做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前一年,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對違反計生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按照上述基數的3至10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究竟該按幾倍徵收?《辦法》稱,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工作”。
朝陽區一位街道計生幹部表示,朝陽區經濟發展水平高,對社會撫養費,一般按照基數的10倍徵收;而相鄰的昌平區,多年來仍按5倍徵收。“同在北京,徵收標準迥異,差十幾萬,上面還有考核指標,現在的工作太難做了。”這位幹部說。
上述說法,也得到其他區縣計生委相關負責人的證實。
東城區計生委相關負責人向新京報記者介紹,目前,朝陽、海淀兩區計生委,對於計劃外生育“二胎”的社會撫養費,一般按照高限,也就是基數的10倍徵收;東、西城,按7-8倍徵收;昌平、通州郊區縣,徵收倍數僅為5-6倍。
而這些具體的徵收標準,對個案的徵繳額度如何確定?僅由計生系統內部掌握,沒有公開文件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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