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主要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執法職責的公職人員。一般而言,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存在於公安、規劃、國土、環保、交通、文化、勞動監察、社保、稅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監督、動物衛生監督、城市管理、監獄勞教等部門中的執法單位,其中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統一套轉為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這類職位的設置體現了向基層傾斜的理念,目標是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人數眾多、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等突出問題,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同時也有利於更好地管理和約束其執法行為。
對於特殊職位公務員如法官、檢察官,其權利、義務和管理上的特殊要求,分別由法官法、檢察官法進行體現。另外,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在地方層面,公務員分類改革的試點起步於2006年。當年,深圳市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在公安系統率先實施了專業化改革。2010年深圳市作為唯一試點,全面啟動了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2014年初,山東、河北、廣西等地也啟動了地方改革進程。
據了解,山東將在縣以下機關全面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解決基層公務員待遇偏低、晉升空間有限的問題;河北則在職位分類的基礎上,對公務員堅持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有機結合;廣西計劃從公務員分類管理、推行基層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制和創新基層公務員考錄選拔三方面,進行公務員管理改革。
分類之後如何加強管理
具體而言,根據公務員法相關規定、結合地方探索的經驗以及學界具有共識的研究觀點,公務員的分類管理應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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