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制度,讓“劣汰”的退出機制真正發揮作用。從長遠來看,聘任制不僅有利於打破公務員“鐵飯碗”,增強競爭性和危機感,還能從整體上營造良好的用人環境,淨化行政文化,激發公務員隊伍的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聘任制公務員絕不是公務員中的“二等公民”,其在權利義務、職務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都與委任制執行一樣的制度。聘任制規定了選聘方式和協議工資制度,這為機關聘任高層次人才提供了政策保障,有利於吸引各領域高端人才參與政府管理,提高政府的規劃、研究和決策水平。□
(刊載於《瞭望》新聞周刊;作者胡穎廉、單位:國家行政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