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案都不具備標本性意義
“既然事實、證據、輿論等條件都具備了,最終就在於法院怎麼去做了。”
京華時報:兩起案件同樣都是因為“真凶”而“真相大白”,如果沒有“真凶”的出現,這樣的案子是否會浮出水面?
洪道德:我的認為是不會浮出水面。一個被告人已經被執行死刑,突然出現了一個人承認自己是真凶,引發了輿論的強烈關注。最終才引發了申訴,乃至最後的無罪判決。即使未來聶樹斌案也糾正了,但聶案和呼格案,都不是很具備標本性意義。因為兩案都不是在沒有真凶出現的情況下,僅僅因被告人提出申訴,法院發現原判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而將案件糾正的案件。
京華時報:這兩起案件對依法治國的最大經驗是什麼?
洪道德:兩案昭示的最大經驗在於,法院願意按照刑訴法的規定,對可能存在問題的已生效判決進行糾正,這屬於審判監督程序。現在存在的情況往往是,上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指令下級法院再審,但下級法院再審後還是維持了原審判決,這樣的例子很多。那麼,聶樹斌案是否能夠經過再審得以糾正?我的看法是,既然事實、證據、輿論等條件都具備了,最終就在於法院怎麼去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