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案不許律師閱卷是不妥的
“河北省高院不允許聶樹斌的律師閱卷,不能說這種行為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這肯定是沒有保障律師的閱卷權,是不妥當的。”
京華時報:當有明顯證據指向一起案件存疑的時候,審判機關應該如何應對,是否有明確規定?
洪道德: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機關接到申訴人的申訴後,如果決定進行複查,就應當在6個月的期限內做出結論。如果案件有問題,就立案進行再審。如果複查後發現沒有問題,就要書面答覆申訴人,案件經審查沒有發現問題,不予立案再審。
京華時報:就這兩起案件看來,審判機關應該做出什麼樣的回應?
洪道德:應該公開當時的審判過程,還有就是公開當時的審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既然當初能做出這樣的判決,肯定也是對事實和證據進行了研究,但即使這種情況,也應該向公眾詳細公開相關內容。
京華時報:審判機關是否有義務公布當時審案過程中掌握的證據?
洪道德:這個問題說的是案卷查閱複制的問題,因為證據都在案卷裡。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可以查閱調取卷宗,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師查閱調取卷宗,一般就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一方委托律師查閱調取卷宗。在近些年的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的申訴過程,申訴人委托的律師要求查閱調取複制卷宗,法院一般也都給予了批准。出發點也是讓律師完整了解案情,提出申訴意見,供法院來參考。
京華時報:那為何聶案律師沒有能夠被允許閱卷?
洪道德: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申訴階段律師可以查閱、調取、複制案卷材料。也就是說,河北省高院不允許聶樹斌的律師閱卷,不能說這種行為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這肯定是沒有保障律師的閱卷權,是不妥當的。刑訴法中沒有提出申訴階段律師的閱卷權,這是一大缺憾。在未來,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相應的條款,用法律規定的方式保障和實現律師的閱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