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案複查後或有四種安排
“山東省高院的責任就是複查,有了結果後,山東省高院不能對外公布,應報告最高法。如認為案件確實有問題,可以向最高法建議再審。”
京華時報:呼格案由內蒙古高院自己審理,為何聶案指定到山東省高院複查?
洪道德:從這兩個案件的進展來看,聶樹斌案實際上屬於還沒有一點要向前推進的跡象,而社會輿論對此的呼聲很高。刑事訴訟法244條規定,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法院以外的下級法院審理;由原審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審理。最高法是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和法律精神,將聶案指令到山東省高院複查的。另外,呼格案由內蒙古高院再審,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內蒙古高院作為原審法院,自己再審這起案件,自然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京華時報:那麼山東省高院複查結果出來後,下一步將如何繼續進行?
洪道德:山東省高院的責任就是複查,有結果後,山東省高院不能對外公布,應報告最高法。如認為案件確實有問題,可以向最高法建議再審。根據刑訴法規定,最高法可以做出四種安排:第一種就是由最高法自己進行再審,也就是提審;第二種是指定山東省高院再審;第三種是將案件發回河北省高院再審,由河北省高院糾正錯誤;第四種是指定河北、山東以外的高級法院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