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9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道,數字稅因為針對大型互聯網公司而引人關注。對企業而言,它涉及的是實體企業與互聯網企業稅制公平問題;對普通公眾而言,直接關係到用戶數據的價值與利益分享。既然數據來源於用戶,又是平台的價值來源,那麼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徵收自然資源稅一樣,對平台企業徵收數字服務稅?對這一命題的思考與實踐不只關係到公平與效率,而且關係到數字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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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體系終於有望“跑步”進入21世紀。
在漫長的扯皮、爭吵、談判後,在“富國俱樂部”OECD(經合組織)的組織下,針對兩份密切關係跨國互聯網企業交稅問題的藍圖文件展開公眾咨詢。這意味著,全球首份國際性數字稅框架有望在2021年出爐。
技術官員們正賣力工作。由於數字經濟的發展,對跨國公司徵稅的全球框架幾十年來一直搖搖欲墜——數字經濟把市場和實體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分離。在這樣的場景下,傳統稅收制度面臨極大挑戰。
比如,數字化企業可以在消費國家沒有實體存在的情況下從事經濟活動,獲取巨額利潤,但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不允許在未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對這類非居民企業的營業利潤徵稅。再如數字化產品或服務的跨境服務貿易中,利潤轉移的手段更具有多樣性、隱蔽性,從而加劇了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
據測算,2017年跨國公司在母國之外賺取的利潤中有40%被轉移到了“避稅天堂”,這意味著2000多億美元的稅收付諸東流。
這些年,G20、OECD等在積極探討數字經濟下的公平課稅問題,中國也參與其中。國家主席習近平此前曾提到,要積極參與數字貨幣、數字稅等國際規則制定,塑造新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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