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上級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下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動、任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
第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決議決定、上級紀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四)討論和決定管轄範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權限審議規範性文件。
(六)決定或者追認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