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幹部發現審查組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審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並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條 辦理紀檢事項的紀檢幹部存在可能影響事項公正處理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條 紀檢幹部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複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洩露審查工作情況。
紀檢幹部離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離職後從業限制的規定,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紀律檢查工作相關的職業。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嚴格防範發生審查安全事故。組織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條 紀檢幹部有以案謀私、跑風漏氣、濫用職權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必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紀檢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履行職責過程中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地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紀委的其他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紀律檢查委員,參照執行本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