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落實同級黨委、上級紀委、本級紀委全體會議的工作部署,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職權,主要包括:
(一)討論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請示報告工作。
(二)召集全體會議,對擬提交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三)討論和決定管轄範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四)按照權限審議規範性文件。
(五)聽取以本級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六)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並報同級黨委批准後,按照規定報上一級紀委備案或者批准,待召開本級紀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八)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議幹部任免事項。
(九)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