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常、及時地向派出機關報告情況和問題。
(四)加強對駐在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促進其履行監督責任。
(五)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對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和處置。
(六)依規依紀開展紀律審查,嚴肅查處違紀問題。
(七)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或者提出問責建議。
(八)協助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做好巡視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五條 健全派駐監督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派出機關內設監督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組、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等力量,通過“室組”聯動監督、“室組地”聯合辦案等方式,提高派駐監督質量。
縣(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開展派駐監督工作,應當保證派駐機構人員力量,推動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採取綜合派駐、工作協作等方式,提升監督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