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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中共紀檢委工作條例》的通知
http://www.CRNTT.com   2022-01-14 14:25:31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表決,以及機關機構設置等事項,參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決定。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全體會議,傳達學習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傳達學習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研究討論管轄範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按照權限討論或者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鄉鎮和企業、機關、高校等單位中的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按照黨章、本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工作制度,注重發揮紀委委員在監督執紀、議事決策方面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紀委委員參與監督執紀有關事項。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指導和督促同級黨的委員會所屬基層黨組織紀律檢查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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