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中央紀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紀委常委、其他中央紀委委員進行監督。
(五)承擔中央紀委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黨中央決議決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四)討論和決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權限審議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
(六)決定或者追認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