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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代持型受賄如何認定既未遂
http://www.CRNTT.com   2025-01-15 13:05:18


南京未來科技城黨工委原書記陳國運案。(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中評社北京1月15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報導,代持型受賄如何認定既未遂,從南京未來科技城黨工委原書記陳國運案說起。

  編者按

  本案中,陳國運收受王某某所送賄賂中,有4594萬餘元系根據陳國運要求長期存放在王某某父親名下的銀行賬戶中,對此類代持型受賄應如何認定犯罪形態?行賄人以代為購買商品方式行賄,相關稅費是否應計入受賄數額?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如何準確識別自洗錢犯罪?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陳國運,1993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江寧區人社局局長、南京未來科技城黨工委書記等職。2021年4月辭去公職。

  受賄罪。2013年2月至2021年4月,陳國運利用擔任江寧區人社局局長、南京未來科技城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某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南京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在項目承接、租金支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13年2月至2022年6月,陳國運多次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所送財物共計6340.9萬餘元。

  其中,陳國運於2018年下半年與王某某達成約定,由陳國運幫助其公司承接業務,王某某則送給其5000萬元左右“養老錢”,此後陳國運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該公司承接了14.7億餘元業務,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王某某按照陳國運要求,將4594萬餘元存放在以王某某父親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中,該銀行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系陳國運提供,陳國運多次通過使用綁定該銀行賬戶的手機銀行APP進行購買理財產品等,王某某及其父親則未使用過上述款項。直至案發,上述4594萬餘元仍存放在王某某父親名下的銀行賬戶中。此外,2019年10月、2020年8月,王某某還按照陳國運要求,先後購買了一輛寶馬轎車和一輛大眾帕薩特轎車送給陳國運,共計花費259萬餘元,除購車款206萬餘元外,還額外支付了47.8萬餘元的增值稅、購置稅等稅費以及5.7萬餘元的保險費用。2021年4月,陳國運辭職後,王某某先後於當月和2022年6月,分2次以“工資”名義送給陳國運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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