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2009年4月至2014年1月,陳國運利用擔任江寧區人社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列開支的方式套取公款並據為己有,共計64.9萬餘元。
洗錢罪。2021年8月,陳國運為掩飾、隱瞞受賄所得,將其收受蔡某某所送的100萬元現金賄款交給其司機李某某,並安排李某某、其朋友劉某將該款存入劉某的銀行賬戶,之後陳國運通過操作綁定該銀行賬戶的手機銀行APP,將該款中的95萬元與其他錢款一起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5月25日,南京市監委將陳國運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指定南京市溧水區監委管轄,同日,南京市溧水區監委對陳國運立案調查,同年5月27日,經南京市監委批准,對其採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31日,經南京市監委批准,決定對其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同年11月9日,南京市江寧區紀委對陳國運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黨紀處分】2023年11月16日,經南京市江寧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江寧區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國運開除黨籍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11月23日,南京市溧水區監委將陳國運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移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將已經查明的其涉嫌洗錢犯罪的事實列入起訴意見書相應職務犯罪事實中敘明。
【提起公訴】2024年1月22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檢察院以陳國運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並經徵求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意見以陳國運涉嫌洗錢罪,向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4年11月13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國運犯貪污罪、受賄罪、洗錢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目前判決已生效。
陳國運收受王某某所送賄賂中,有4594萬餘元長期存放在王某某父親名下的銀行賬戶中,陳國運是否構成受賄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