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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代持型受賄如何認定既未遂
http://www.CRNTT.com   2025-01-15 13:05:18


 

  就本案而言,上述4594萬餘元賄款雖存放在王某某父親名下的銀行賬戶中,但銀行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碼卻系陳國運提供,且陳國運本人日常通過手機銀行APP使用上述款項進行購買理財產品等操作,王某某及其父親則未使用過上述款項。結合上述行為,可以看出陳國運對賄款多次、長期進行支配,事實上行使了對財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能,對行賄人給予的財物做到了實際的控制。

  袁彧:除了上述關鍵因素外,還可以瞭解受賄人對行賄人是否有較強的控制力。如果受賄人對行賄人控制力較弱,則行賄人完全有可能中途反悔。實踐中,可以從約定代持中由誰主導,受賄人當前及今後的身份、職務,行受賄雙方關係緊密程度,行賄人是否已實際謀取到利益,行賄人後續是否還有求於受賄人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如果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日常關係並不緊密,或行賄人實際並未從受賄人處謀取到利益,則受賄人對行賄人的控制力就明顯偏弱,受賄人最終能否獲得財物就存在不確定性,可能影響既未遂甚至受賄犯罪認定。

  本案中,陳國運與王某某長期交往,按照陳國運所述,雙方交往從“初識”發展到“信任”階段,形成了較為固定的你予我取的關係。王某某通過陳國運承接了多個工程,工程量大、延續時間長,在工程推進、驗收結算等方面都有求於陳國運,即使後期陳國運已辭職,其仍對陳國運提出的發放“工資”等要求逐一照辦,雙方之間形成了固定緊密的關係。綜合以上因素,能夠認定陳國運上述行為構成受賄犯罪既遂。

  行賄人以代為購買商品方式行賄時,相關稅費是否應計入受賄人受賄數額?

  蘇瑞亮:在以汽車、房屋等作為收受對象或受賄人收受行賄人代為支付相關服務的受賄犯罪中,行受賄雙方為實現權錢交易,有時需要行賄人在賄賂物之外額外支付某些費用,如購車時支付的車輛購置稅、購房時支付的契稅等。這種情況下,是以賄賂物的實際價值來認定受賄數額,還是以行賄人的實際支出來認定,往往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認定此類受賄犯罪的數額,應以賄賂財物的實際價值為基礎,同時把握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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