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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會審:代持型受賄如何認定既未遂
http://www.CRNTT.com   2025-01-15 13:05:18


 

  一是自洗錢犯罪以貪污賄賂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自洗錢是通過對其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進行洗白進而掩飾其非法來源的行為,具備獨立完整的犯罪構成要件,但其與上游犯罪又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繫,上游犯罪事實不成立則洗錢罪名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兩高”《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認定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的;(二)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逃匿未到案的;(三)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

  二是自洗錢的行為必須侵害了新的法益。在傳統贓物犯罪理論中,對於上游犯罪所得贓物的處置行為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但自洗錢犯罪有別於傳統贓物犯罪,自洗錢犯罪行為人意在洗白其犯罪所得,使其犯罪所得及收益能“由黑轉白”,其行為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正常活動法益,這是上游犯罪未包含的新的、獨立的法益。行為人所實施的“掩飾、隱瞞”等行為必須使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產生了實質性變化,如通過一系列洗白行為妄圖將其合法化,掩飾、隱瞞貪污賄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來源等,對此應當認定為洗錢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的“掩飾、隱瞞”等行為僅僅是對貪污賄賂犯罪所得進行“物理轉移”,如單純占有、藏匿贓款贓物等,其後續行為所侵害的法益在內容和範圍上未有改變,則不應認定為洗錢行為。

  本案中,陳國運在收受他人所送現金100萬元後,即安排將上述受賄款存入關聯人員銀行賬戶,並實際控制關聯人員資金賬戶進行操作,購買理財產品等,陳國運的上述行為企圖使非法的受賄贓物經合法流轉轉化為“合法財產”,實現以合法名義掩蓋財物非法性的目的,其將受賄犯罪所得予以“漂白”,不僅助長了上游犯罪危害的蔓延,同時也嚴重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所實施的“漂白”行為侵害了新的法益,應當作入罪處理,其行為應當以洗錢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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