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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的最後時刻:自己斷送了“立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0:33:34  


  中評社香港10月21日電/清廷自己斷送了“立憲”,許多歷史的“節點”被浪費。

  (一)

  1911年10月30日,武昌起義20天後,清廷一天之內連下四道上諭,做出大幅度讓步、妥協,企望漸成燎原之勢的“亂事”能因此迅速平息。

  這四道上諭是:

  ——《俟簡賢得人組織完全內閣不再以親貴充國務大臣諭》(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匯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597-598頁)。此諭終於承認,半年前惹眾怒的“皇族內閣與立憲政體不能相容”,而“本年設立內閣,仍令王公等充國務大臣,原屬一時權宜之計,朝廷本無所容心”。宣布解散皇族內閣,許諾“一俟事機稍定,簡賢得人,即令組織完全內閣,不再以親貴充國務大臣,並將內閣辦事暫行章程撤銷,以符憲政而立國本”。

  ——《准開黨禁頒布特赦諭》(同上,第95-96頁)。此諭先說中國自古以來就有“黨禁”:“黨禁之禍,自古垂為炯戒,不獨戕賊人材,抑且消沮士氣”,但是“況時事日有變遷,政治隨之遞嬗,往往所持政見,在昔日為罪言,而在今日則為讜論者。雖或逋亡海外,放言肆論,不無微瑕,究因熱心政治,以致逾越範圍,其情不無可原。茲特明白宣示,特沛恩綸,與民更始,所有戊戌以來,因政變獲咎,與先後因犯政治革命嫌疑懼罪逃匿,以及此次亂事被脅自拔來歸者,悉皆赦其既往,俾齒齊民。嗣後大清帝國臣民,苟不越法律範圍,均享國家保護之權利。非據法律不得擅以嫌疑逮捕。至此次被赦人等,尤當深自祓濯,抒發忠愛,同觀憲政之成,以示朝廷鹹與維新之意。”不僅戊戌以來的政治犯全部赦免,而且准其組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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