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1、薄熙来有关收受唐肖林贿赂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两份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员施加的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该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此相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 以威胁、引诱、欺编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2、证人薄谷开来有精神障碍,其作证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证言均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可能是在某种特殊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3、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因被刑事追诉或者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害冲突而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4、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唐肖林谋利的事项,均系薄熙来依法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行为,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并不知情,并非为唐肖林个人谋利;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实德集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均系薄熙来出于支持地方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薄熙来当时未与唐肖林、徐明二人约定事后给予其好处,故不能认定薄熙来为收受贿略而为他人谋取利益。
5、证人唐肖林关于其三次给予薄熙来钱款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应采信,薄熙来亦否认曾收受唐肖林钱款,起诉指控的该起受贿事实难以认定。
6、证人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
7、证人徐明与薄谷开来证言中关于二人与薄熙来共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情节的具体描述存在矛盾;徐明关于2004 年薄熙来在商务部要求其对购买别壁一事保密的证言系孤证,且徐明所称当时持有商务部车证一事无在卷证据支持;薄熙来当庭否认上述情节。且其对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全部细节均不知晓,不能认定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
8、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以及购买电动平衡车,归还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
9、薄熙来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未参与实施任何侵吞公款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
10、证人王正刚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证明王正刚确实向薄熙来请示过涉案款项的处理,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11、薄熙来并未要求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只是让关海祥弄清楚所谓薄谷开来杀人,王立军进入美领馆等事情的来龙去脉,其也不知道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
12、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 休假式治疗” 的虚假信息的证据不足。
13、薄熙来打王立军耳光系因误判王立军基于个人目的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在情绪失控下对王立军发泄怒气,并非表明其严禁重新调查“ 11•15 ” 案件;薄熙来只是同意吴文康找王智、王鹏飞二人正常谈话,并没有同意吴文康对二人非法调查;薄熙来同意取消王鹏飞副区长候选人提名并无不当;薄熙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属于调整王立军作为副市长的职务分工,且系集体决策,虽然违反组织程序,但不应承担刑申责任;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系因王立军扳逃事件突发,相关人员于深夜到其家中汇报此事的情况下所发生,不能认定为薄熙来有意纵容;薄熙来并不知道王立军情神疾病诊断证明是虚假的;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 的微博系为引导和管控舆论;导致“ 11•15 ” 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的主要原因是王立军等人拘私枉法,而王立军叛逃的主要责任不在薄熙来,薄熙来的行为与起诉指控的滥用职权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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