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提供帮助的证据
( 1 )证人徐明的证言证明:1999年12月,实德集团和万达集团就收购大连万达达成协议后,其找薄谷开来请求薄熙来予以支持,薄谷开来同意。在2000 年l 月2 日的一次会议上,薄熙来当场表态,大连足球队交给实德集团,改名大连实德。同月9 日,实德集团召开了收购大连万达的新闻发布会,薄熙来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 2 )证人薄谷开来的证吉证明:大连万达足球队多次在全国甲A足球联赛中夺冠。1999 年,徐明向其提出想收购万达足球队,其就向薄熙来推荐,并让薄熙来积极促成此事。后徐明的实德集团收购成功。
( 3 )证人辛德智(时任大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的证言证明:根据中国足协的规定,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后,必须经大连市体委同意才能注册成立新的足球俱乐部。大连万达是甲A 球队,曾多次夺冠,在全国有很大影响,足球又是大连的城市名片,因此,收购大连万达是该市的重大事项,须报经市长同意,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最终由薄熙来决定。
( 4 )证人贺晏(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证言证明:1999 年底,万达集团向大连市委、市政府递交报告称,万达集团已就足球队转让事项和实德集团谈妥,其和市委副书记怀忠民商量后,报告了薄熙来。不久,薄熙来在一次会后对其与怀忠民和体育局等相关人员说“ 万达集团不干足球了,那就让实德集团的徐明接吧” 。大连实德成立时,薄熙来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 5 )万达集团与实德集团签订的转让大连万达股份的《 合同书》 、大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同意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批复》 、大连万达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明:1999 年12 月24 日,万达集团与实德集团达成协议,万达集团将一其持有的大连万达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实德集团。2000 年1 月8 日,大连市体委批准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次日,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徐明为法定代表人。
( 6 )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 当时大连万达足球队曾在全国‘ 甲A 联赛’ 中夺冠,但董事长王健林向市府主动提出,办球队开销大、有压力,想把球队转让给实德集团。" “ 实德收购万达足球队的事,谷开来曾鼓励过我,觉得一个城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支球队就不简单。说徐明有能力。" “ 在1999 一2000 年左右,我推动并批准了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方案。” “ 以后,我出席了实德队的成立仪式及当年实德队获全国甲A 联赛冠军的庆祝酒会。” 对上述事实,薄熙来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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