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提供帮助的证据
(1)大连国际公司提供的《 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唐肖林主持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通知》 、《 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量事会决议》 等书证证明:1985 年8 月2 日,大连国际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全部由大连市财政局拨付,隶属于大连市政府。1999 年5 月1 日起,唐肖林作为副。总经理主持该公司工作。2000年12 月18 日起,唐肖林任该公司总经理。
(2)证人唐肖林的证言证明:2000 年左右,其听说大连驻深办在深圳市的一宗土地闲置多年,即产生了由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以开发利用该宗土地的想法。其向薄熙来汇报后,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其起草报告。其将报告交给薄熙来后不久,大连市政府就此事召开了协调会,后大连国际公司接收了大连驻深办。2002 年,大连国际公司与华明辉公司利用两公司的毗邻地块合作建设“ 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华明辉公司分给大连国际公司3 套房子和人民币1 600 多万元,送给其个人人民币200 万元、美元1万元。
(3)证人黄子茂(时任大连驻深办主任)的证言证明:2000 年左右,大连市政府决定把大连驻深办撤销,相关工作移交给大连国际公司,其与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办理了交接手续。
(4)证人张文胜(时任华明辉公司黄事长)的证言证明:华明辉公司在深圳市深南中路竹子林地区的土地与大连驻深办的土地毗邻。2001 年9 月起,其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协商利用该两宗毗邻的土地开发建设“ 大连大厦” 。大厦建成后,华明辉公司除分配给大连驻深办部分楼房及人民币1400 余万元外,还支付给唐肖林个人人民币200万元,美元1 万元。
(5)证人宋振军(时任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的证言证明:大连驻深办原来与大连国际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后大连市政府决定把大连驻深办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2000 年3 月至2005 年3 月,唐肖林让其兼任大连驻深办主任。2002 年4 月,华明辉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合作开发深圳市竹子林地区毗邻的两块土地,并顺利地办理了开发建设手续。大厦竣工后,大连国际公司除分得部分房屋外,还分得利润人民币1 400 多万元。
(6)大连国际公司《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 证明:大连国际公司提议将大连驻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其公司。1999年12 月4 日,薄熙来在该请示上签批:“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7)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便函、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大连国际公司向薄熙来提交的报告证明:2000 年3 月2 日,大连市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并入大连国际公司,大连驻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市政府办公厅与大连国际公司递交报告后,薄熙来于3 月4 日批示:“同意”。
(8)华明辉公司、大连驻深办签订的《 合作兴建“ 大连大厦” 合同书》 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等书证证明了华明辉公司与大连驻深办合作建设“ 大连大厦”的事实。
(9)被告人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亲笔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并当庭供认:唐肖林曾向其谈过大连驻深办并入大连国际公司一事,称对大连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公司都有好处。2002 年,当时大连驻深办与大连国际公司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 大连大厦” 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其,并给其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提出要利用该土地,其认为这个想法合理,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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