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案件也應逐步改革
不過,正如楊偉東所指出的,此次改革選擇從案件相對比較簡單的獨審審判入手。法官獨審的一般是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比如量刑在三年以下、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
楊偉東認為,簡易程序本身特點就是快捷,由法官直接簽發判決書也體現了這個特點。此次,最高法院“十分謹慎地”開了法官直接簽發判決書的口子,由合議庭審理的相對複雜的案件仍然需要由院長或庭長簽發。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對南都記者表示,以後對合議庭審理的案子也應該逐步改革,庭長、院長只起監督作用,由法官自主行使判決權,否則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等於看病的大夫不開藥,開藥的大夫不看病。
院長庭長監督審案全程留痕
一些疑難、複雜的案件,法官需要得到院長或者庭長的指導。現實中,一些院長或者庭長將指導變形為干涉,從而剝奪了法官的審判權。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綱要規定,依托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行政、民事等案件的審限都不長,刑事案件規定的一審審限只有兩個月,但是現實中大量案件並沒有在審限內判決。對此,最高法院要求規範案件審理程序變更、審限變更的審查報批制度。
另一個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因素是案件在法官中的分配。南都記者了解到,現在案件分配模式較多,有的法院將法官分為幾等,難度較高的案件由經驗豐富的法官審理,有的法官則由庭長指定法官審理。對此,綱要規定,在加強專業化合議庭建設基礎上,法院將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況內部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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