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
重大行政案件或可不在本地審理
分析:有望避免行政干預
【綱要內容】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確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和環境保護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事實上,最高法院一直致力於解決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問題。比如曾規定起訴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宜審理的,應當由中級法院審理。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認為,這些規定仍有較多人為判斷的因素,比如什麼是“基層法院不宜審理的”就很籠統。楊偉東認為,最好的辦法還是打破行政區劃的框框,使重大行政案件審理擺脫地方政府。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表示,綱要提出的做法可以避免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的現象。有的行政案件涉及到民告官,如果在本地審理,會給當地法院審理很大壓力,還有可能會妨礙正常審理;民商案件主要涉及到地方保護的問題,通過提級審理或進行指定管轄,可以解決這一問題。過去訴訟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要跨行政區域,這次改革是一個突破。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接受南都記者採訪表示,過去追求經濟上的G D P一直是地方官員政績的首要指標,很多地方環境案件,法院根本不受理,地方干預很多。洪道德還提出,將來是否可以考慮不按照行政區劃建設法院?比如環境保護法院,可以不按區縣來設,一個省設幾個環保法院,受理該省所有環保案件。
此外,綱要還規定建立上級法院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機制。南都記者注意到,現在實踐中也有大量巡回法庭,但一般是由本級法院派出,解決的是個別案件的審理問題。楊偉東說,綱要中所指的巡回法庭是由上級法院派出的,可以較好地解決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問題,還可以使一些行政案件的立案難問題得到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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