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罰金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
分析:杜絕法院通過審判職能為自己謀利
【綱要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
此前,由於法院支出由同級財政供給,按照一定比例由同級財政向法院返回,因此容易產生法院利用審批權牟利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指出,這項要求意味著今後法院不能再通過審判職能為自己謀取利益。
不過洪道德指出,不排除一些法院“該收不收、該罰不罰”,或者通過其他名目不把訴訟費、罰金等上繳省級國庫。他建議從制度上加強監督管理,相關措施要盡快跟上。
改革回顧
人民法院歷次“五年改革綱要”
“一五綱要”改革要點(1999-2003)
到1999年底前,各級人民法院須全面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
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在審判長選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合議庭審案的自主性。
改革法官來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從下級人民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選任以及從律師和高層次的法律人才中選任法官的制度。
“二五綱要”改革要點(2004-2008)
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和複核程序,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改革刑事證據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保障人權和無罪推定原則。
改革民事管轄制度,克服跨地區民事案件中的不當干擾問題。改革行政訴訟制度,特別是解決行政訴訟中的管轄問題,從制度上排除干預行政審判的各種因素。
改革案件請示的做法,對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實行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報請上級法院審理的制度。
建立法官依法獨立判案責任制,要求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逐步實現合議庭、法官負責制。
逐步推行上級人民法院法官主要從下級人民法院優秀法官中選任以及從其他優秀法律人才中選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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