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一個您所說的問題,就是如何確保我們的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在刑事訴訟中發生司法不公、權錢交易這些腐敗現象。為防止試點中出現違法辦案等問題,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第一,在授權試點決定中,對試點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遵循刑法和刑訴法的基本原則,要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二是要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三是要求完善訴訟權利的告知程序,強化監督制約,嚴密防範並依法懲治濫用職權、徇情枉法行為,促進和確保司法公正。同時,授權決定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中期報告。這個試點是兩年,所以試點一年中就要向常委會做中期報告。
第二個方面,在授權決定作出後,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了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辦法,在試點辦法中進一步對防止出現司法不公、權錢交易的司法腐敗問題,在證據的證明標準、規範訴訟程序、加強監督制約以及加大對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的懲處等都做了具體的規定,以確保司法公正。
路透社記者:我來自路透社。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在民法總則中對於人格權的規定為何沒有拿出來作為單獨的一部分進行規定。第二個問題,在民法典中對於強制性的行為是否有具體的規定?
張榮順:謝謝你的問題。對於人格權的問題,我們民法總則草案目前民事權利里第112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同時在第113條列舉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實際上,您剛才講到了人格權的內容已經包含在這裡面了。你問的問題是不是還要有一個“包裝盒”。有沒有這個“包裝盒”,實際上所有的內容都體現在這裡了,對於人格權範圍各方面的權利是得到全面保護的。
對於第二個問題,很誠實地講我沒有太聽明白。在民法里,對於保護民事權利方面,一方面從正面規定確認保護民事權利,另一方面對於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或者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關於民事責任民法里遵循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權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動出來維護我的權利,從法律上來說,就是為權利被損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個救濟渠道。在這方面,我們在整個民法總則里,都為當事人提供了尋求司法、法律救濟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從民法角度是沒辦法強制規定誰的權利如果受損害了,他一定要去提起訴訟去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始終在每一個民事主體的手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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