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學界中唯一的一個有力度的論點是:日本僅依據1895年1月內閣決定強調“無主地先佔”論的法理,不能說有足夠的根據;1972年美軍統治期結束之後日本持續對釣魚島單獨進行著實效統治才是日本的優勢;據此,才有資格主張釣魚島是日本領土;因此,日本“研究如何使日本的實效統治不再發生後退才是必須的”〔28〕。
但是,日本的所謂持續平穩地對釣魚島行使實效統治,不能形成主權權原。
其一,在美國委任統治時期,中國台灣持續平穩行使了釣魚島主權。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據價值的是,日本政府、政治家所承認的中國台灣軍人、漁民等至1969年常態登島,並有建屋長期居住釣魚島者;且日本政府反復要求托管統治者美國“加強警力,妥善處理”,而美國置之不理這些事實〔29〕。這些事實是在日本國會辯論中被披露出來的,又正是在國會辯論中,1967年6月20日日本政客才於戰後初次使用“尖閣諸島”這個日本名〔30〕。
其二,1950年5月15日中國外交部《對日和約中關於領土部分問題與主張提綱草案》中記述:“有必要研究是否將尖閣諸島納入台灣這一問題。”〔31〕此《草案》證明中國外交官建國之初便已認知釣魚島不屬琉球,應該納入台灣。後來中國被排斥在舊金山和平會議之外,也就沒能成案提交舊金山和會對外公佈,沒成為國際法上的有效證據,是為憾事。
還需指出的是,該事例的正面意義尚未被認識到。日本媒體曾報導在中國公開的外交檔案中有此草案,講“有必要研究是否將尖閣諸島納入台灣這一問題”,可見中國用詞“是否有必要”,及日本名“尖閣諸島”,是為認知是日本領土〔32〕。中方認定此為不利史料,停止了檔案公開。
“1950年草案”是參加和約談判的提案設想。
一是和會就是戰勝國決定戰敗國領土的會議,提出領土要求是戰勝國的權利;此時琉球等諸島業已是待聯合國委托統治之身,不再被認為是日本領土,何來中國認知是日本領土之議?
二是“納入台灣”,說的是需思考提出納入國民黨統治的台灣省,還是共產黨統治的福建省。“納入台灣”的國際法意涵是《馬關條約》規定台灣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島割讓給日本,應從戰敗國日本收回。
三是使用“尖閣諸島”稱呼僅因在日本領有下通用的是日本的冠名,需要在和會上言明日語稱謂的此島須歸還中國。“1950年草案”作為史料的貴重之處在於,它證明新中國剛成立便有外交部文件記明釣魚島是中國領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