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日本千年史也好,兩千年史也好,在國際法上,戰敗使日本喪失了“歷史上固有”這一領土權原,日本領土的唯一權原是“吾人(戰勝國)所決定其可以領有”。
有一個事實必須記述:2019年2月8日安倍晉三政府正式決定今後在國會答辯中不再使用“固有領土”、“俄國非法佔領”用詞〔4〕。這雖是就俄國佔據北方四島所做決定,而俄烏戰爭爆發後,岸田政府又恢復使用,但其顯示了日本政府不是不懂得戰敗國在國際法上不存在固有領土這項國際法法理;衹是日本政界、輿論界從來無人言及,而在中國亦未見有人認知。衹有筆者於2013年、16年、17年、19年、20年,講演、論文、著書,在日本也在中國多次論證過“日本沒有固有領土”〔5〕。
二、依據前述兩項權原所訂之相關國際法規
1、《聯合國軍最高司令部(GHQ)訓令SCAPIN第677號》(1946年1月29日)
簡稱《第677號訓令》是戰後具體規定日本領土的第一個國際法規,明確限定日本政府施政範圍是《波茨坦公告》所定“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在內”。將“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群島(筆者注:含口之島,含奄美群島)、伊豆、南方、小笠原、硫磺群島,及大東群島、沖之鳥島、南鳥島、中之鳥島等周邊太平洋上的全部島嶼”(簡稱“琉球等諸島”)從日本“政治上或行政上的權力”中排除。
2、《舊金山和約》
聯合國與戰敗國和約,或戰勝國數國集體,及單獨一國與戰敗國和約,和約完成之日是為戰敗國的存亡及領土範圍在國際法上最終確定之日。
《舊金山和約》是戰勝國數國集體對日和約,規定“第二條(d)日本放棄聯合國委任統治相關之所有權利,權原與要求權,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托管統治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