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70年9月10日愛知外相國會答辯是對日本國內說明,且是在1971年6月17日美日締結《返還琉球協定》之前;《日本1972年基本見解》亦在前記返還協定5月生效之前,而在此等期間,日本在國際法上對委任統治地尚無權提出領土要求,為無效聲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示領有釣魚島主權,1970年12月以“新華社評論員文章”的形式首次對外表態,1971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首次發表對外聲明〔18〕,時間早於《日本1972年基本見解》,亦早於美日《返還琉球協定》生效之前。
1972年5月,《返還琉球協定》生效,雖未經聯合國決議,日本實際上得到琉球等諸島施政權,琉球等諸島實際上脫離了聯合國委任統治地這一國際法地位。由此日本終於在國際法上有資格要求琉球等諸島主權;並於1972年9月,在中日和約性質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中,日本就冲繩包括釣魚島,首次對中國正式要求談判其主權歸屬;此舉確定了國際法上“領土爭端具體化的日期”,即所謂“決定性日期”。“決定性日期”1972年9月29日之前的“第一聲索國”無可置疑的是中華民國及其繼承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日本。
5、國際法上的“無主先佔”權原
(1)日本無權主張國際法上的“無主地先佔”權原
如前所述,在國際法上戰敗國日本失去了戰前領土的全部權原,沒有固有領土;其戰後領土由戰勝國決定,係於跟戰勝國之和約,日本無權主張戰前的無主地先佔權原。
(2)日本三次改口,最後無理強三分,主張“無主地先佔”權原
第一次,1970年9月3日日本大使板垣修密訪中國台灣“外交部”次長沈劍虹說:1896年<天皇敕令第十三號>把釣魚島編入冲繩行政區,是日本領有釣魚島主權的根據。之後,10月23日,沈劍虹召見板垣修告知:<天皇敕令>中並無釣魚島的任何記載。
第二次,前述9月10日日本外相在日本國會答辯:“尖閣諸島明確處於美國施政範圍之內,毫無疑問是日本領土。”但是,眾所周知施政權與主權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