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法上,和約之時是戰勝國對戰敗國提出領土要求的最後期限。談判中,日本首相提出釣魚島歸屬問題,引出中國政府表態“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由此確定了釣魚島主權沒有歸屬日本。如果日本首相不提及“釣魚島”,中國政府亦無表態,中國就失去了作為戰勝國要求領土權利的最後機會;而日本則抓住了中國在“和約”談判的權利時效之內,並未對釣魚島提出領土要求,而權利過期這張牌。
“決定性日期”是指“認定領土爭端具體化的日期”,而“決定性日期”之前,無主地的“第一聲索國”在國際法上佔據一定優勢。就釣魚島領有權,日本一貫主張是“第一聲索國”。日本外務大臣愛知揆一於1970年9月10日首次明確表示“日本有領有權”〔10〕,而中國外交部是於1971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聲明“釣魚島是中國領土”;日本據此強調中國的領土要求沒有正當性。
首先需指出,“第一聲索國”雖佔據此項優勢,但並不是必須條件;而第一聲索國的資格認定是首先要解決的。
第一,戰敗國日本沒有做“第一聲索國”的資格
日本是戰敗國,在跟戰勝國締結和約之前已不存在固有領土,失去了領土的國際法權原,和約成為日本領有領土主權的初始權原。日本跟中國的和約是以1972年9月29日《中日聯合聲明》的形式進行的,即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之前沒有聲索領有釣魚島主權的資格,聲索亦無效。
第二,所聲索之領土為“無主地”是認定“第一聲索國”的必須條件
聲索的領土已有主權領有者,他國再提聲索也做不了“第一聲索國”。日本承認《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依據《聯合國憲章》之委任統治制度,由美國托管施政琉球等諸島,其主權權原在此期間歸屬聯合國,即琉球等諸島並非無主地;在國際法上聯合國擁有將琉球等諸島的施政權和今後主權是否歸還日本的專屬決定權,日本亦已承認。事實亦是,在美國施政期間,日本人進入琉球等諸島必須持護照申請入境簽證。在琉球施政權歸還日本之前,戰敗國日本無權聲索主權;毋庸置疑,亦無權以歸屬琉球為由聲索釣魚島主權。
實際上,日本政府心知肚明國際法上的權利界限。前述1970年9月愛知外相發言並非日本政府對外表態,是對內在日本國會的答辯;且在此之前追溯至1945年,戰敗二十五年之間,日本政府不僅從未言及“尖閣諸島”地名,也從未主張過對琉球等諸島的主權〔11〕。日本外務省正式對外表態主張領有釣魚島主權是1972年3月8日〔12〕,在《返還琉球協定》1971年6月簽署之後,1972年5月生效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