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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中國擁正義 釣魚島是固有領土
http://www.CRNTT.com   2022-12-07 00:33:12


 
  第四,日本1972年5月得到琉球等諸島施政權之後,以此為台階要求得到主權,並進一步要求領有釣魚島;但是日本的要求在國際法上沒有權原,性質僅僅是單方的願望。

  第五,日本政府、政治家承認中國台灣的軍人、漁民等至1969年常態登島,並有建屋長期居住釣魚島者;且日本政府反復要求托管統治者美國“加強警力,妥善處理”,而美國置之不理。事實證明是中國台灣有證據主張曾持續平穩地行使釣魚島主權和治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繼承者繼承了中華民國在歷史上的權利。

  第六,日本外務省第一次公開對外發言主張領有釣魚島是1972年3月8日,晚於中華民國和繼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七,日本政府1972年3月21日在面向日本國內的國會答辯中第一次公開提出“無主地先佔”作為領有釣魚島的唯一權原。先宣佈領有再尋找權原,尋到的又是一個在國際法上不成立的權原。琉球國和清國早有海上國界劃分,以“黑水溝”,即琉球海溝為界。

  第八,作為唯一權原證據的1895年1月日本內閣秘密決定僅是應冲繩縣管理漁民所需之申請,而承認該縣管轄職責;沒有寫“無主地”、“先佔”、“編入日本”、“領土”、“主權”、“領有”等文字;沒有認定是“無主地”,亦不是領有主權決定。

  第九,在國際法上,1972年9月29日《中日聯合聲明》相當於日本與最後一個主要戰勝國中國完成和約,日本的領土權原便始於1972年9月29日。在此之前琉球等諸島地位未定。

  第十,日本首相在實質上的和約《中日聯合聲明》的談判中,首先提出釣魚島主權問題,坐實了釣魚島爭議的存在及其關鍵日期。中國未同意日本的領有要求是中國行使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所定“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的戰勝國權利;日本亦聲明了“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在內”;因此,日本無權聲索領有釣魚島。

  第十一,依據1997年《中日漁業協定》,釣魚島領海及毗鄰水域,日本漁船無權進入,中國海警船有權巡航。

  既然是基於國際法規的各項權利,更是關係世界和平的戰後國際秩序,那麼,國際責任便是昭示國際社會,備案聯合國,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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