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10月23日板垣修在沈劍虹召見時改口回答:有1895年1月明治政府所做領有釣魚島的內閣決定作為將無主地編入日本的根據〔19〕。
日本政府公開主張“無主地先佔”,是1972年3月21日外務省高島益郎條約局長的國會答辯:“根據先佔法理,合法取得”;這又僅僅是對國內說辭,而在兩周前的3月8日所發佈之<政府基本見解>中未曾主張。〔20〕
可見,日本政府是在美日開始談判返還琉球等諸島之後,在沒有任何權原根據的情況下突然開始主張領有釣魚島;然後急覓權原,以至一錯再錯,再三改口。
(3)釣魚島在1895年是不是無主之地
日本政府最後改口把“無主地先佔”作為領有釣魚島的唯一權原,開始使用“固有領土”一詞作為定義,儘管明知戰敗國無固有領土,無權主張戰前的領土權原。
簡述一下日本官方的正式主張:“第一,1895年並入日本領土之前,尖閣諸島是不是無主地?第二,日本內閣決定並入日本領土是否有效?第三,之後日本政府有否持續平穩行使主權?此項在過往的領土歸屬國際裁判中受到重視。……日本對尖閣諸島的領有符合前述三項條件,所以是為無主地先佔,合法領有主權。”〔21〕
以下,針對前述日本官方正式主張的三項條件進行逐一檢證,結論正相反:日本對釣魚島的領有不符合前述三項條件,所以日本不是無主地先佔,沒有合法領有主權。
第一,1895年1月日本內閣決定並未認定釣魚島是“無主地”,並未決定“先佔”。
內閣決定文中沒有“無主地”、“先佔”、“編入日本”、“領土”、“主權”、“領有”等文字;該內閣決定的文字僅是應冲繩縣因管理漁民所需之申請,而承認該縣管轄釣魚島,設置“標杭”〔22〕。“標杭”亦不是“國標”。
日本並未認定釣魚島是無主地,未舉例釣魚島是無主地的史証,1972年3月突然說起釣魚島是無主地,這反而坐實了1895年之前日本、琉球從未領有過釣魚島;之前至1895年1月日本內閣秘密決議都並未寫明也從未公開聲明釣魚島是無主地且由日本先佔。而中國舉證歷史資料的話,就沒有哪個國家比得過文史古國中國,有眾多的史料證明釣魚島不是無主地,確實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固有領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