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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錯誤地否定了中國在南海的海域歷史性主張 |
中評社香港1月2日電/海南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博士劉瑞陽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11月號發表專文《“法理台獨”的南海路徑及演變》,作者認為:南海問題跟“台獨”關聯,因為係聯結中國“南海”及“台灣”領土主張的臍帶,彰顯了1947年公布的南海斷續線之時代意義及國際法意涵。2016年7月12日中菲南海仲裁案實體裁決公布稍早前,台灣地區主張“台獨”的民進黨當局在2016年5月上台執政,在前任當局對南海“棄權”之鋪墊上,民進黨當局如何藉由對南海爭端的“不作為”擺脫南海斷續線之束縛,企圖在南海地區斬斷海峽兩岸主權連接的行徑,值得研究。菲國法律團隊在仲裁案中提出的“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與“台獨”分裂勢力抱持的“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如何結合而為“台獨”服務?綠營學者又將如何建構搶奪中國南海領土主權的論點?也是本文的終極問題。文章內容如下:
一、引言
2016年上台至今的民進黨當局,公然“台獨”掛帥,意圖分裂國土。多年來“台獨”為分裂中國處心積慮謀劃法理謬論及實踐路徑,其“南海路徑”與中國的南海主張,成抵觸之勢。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南海主張繼承自前任國民黨政府。1949年後,國民黨當局成為了台灣當局。1947年國民黨政府公布內含斷續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既彰顯中國對南海的主權主張,也證明了兩岸的主權聯結。南海斷續線主張對“台獨”人士如鯁在喉,欲除之而後快。台灣地區版本的南海主張經歷任當局變造,業已成為“台獨”“衍生品”,成為推動“法理台獨”的重要路徑。以下析論之。
二、“法理台獨”謬論暨其南海障礙
(一)基礎謬論:“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
“法理台獨”的基礎係妄圖從法理上裂解“一個中國原則”,其基礎謬論係“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該謬論謊稱:中國在1895年《馬關條約》後未曾恢復或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台灣的主權歸屬在二戰後“懸而未決”。爾後,在台灣島成長出一“新國”,擁有“新的國際法人格”。具體而言,此謬論有四大重點:(1)二戰時中國政府雖廢止《馬關條約》,此單方行為不能破壞條約的效力,中國遂未取回台灣之領土主權;(2)《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雖寫明將台灣的領土主權歸還中國,但兩文件不具備國際條約的條件與法律拘束力;(3)二戰後,在1945年10月中國派軍接收和進駐台灣,僅為軍事占領(Military Occupation),台灣地區的領土主權不得因此轉移給中國,故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但台灣地區的領土主權不屬中國的狀態未變;(4)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規定,原先擁有台灣主權的日本放棄(Renounce)對台灣的主權,但未言明歸還給中國,故,台灣歸屬問題“懸而未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