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地,該論文使用“先占和有效控制”作為取得領土主權的方式,使“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和“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結合,排除中國在這兩個地區的領土主權主張,同時讓假想的“台灣國”搶奪南海島礁之主權。但是,該種領土主權取得方式中的有效控制條件需證明:爭端一方完成先占要件後到爭端發生前,存在持續有效控制和管理島嶼。事實上,台灣當局在1949年至今並未實現對南海所有島礁的有效控制,祇控制東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中的太平島以及中洲礁。綠營學者在缺乏更好的法律論述和證據前,有效控制要件無法適用到全部南海島礁,祇能著眼於太平島。民進黨當局若采納此種“台獨版本”南海主張,在不能公開放棄整體南海島礁“領土主權”而跨越紅線的情況下,祇能在地理範圍上進行模糊化限縮至太平島的表態,繼續以護衛南海主權之名,期望矇騙海峽兩岸。
六、結論
本文檢視“法理台獨”論述及其“南海實踐路徑”,分析歷任當局的南海立場聲明和不作為,發現民進黨當局在“兩國論”的前提下,繞開台灣地區憲制性文件所設“領土修改程序”,透過“不作為”方式撤守南海領土及海域主張,實質地進行“領土變更”,企圖斬斷與中國的主權聯結臍帶。首先,放棄中國歷朝歷代歷史遺產的民進黨當局,在陳水扁當局水域主張模糊退縮化的鋪墊下實質放棄具“領土主權”性質的歷史性海域主張,再以“不作為”方式順手抹去南海斷續線。其次,在島礁領土部分,民進黨當局打著“依據國際法和海洋法”的幌子不放棄南海地區的領土主權,卻對國民黨政權於1949年搬運至台灣的歷史檔案證據棄之不顧,呼應菲國法律團隊拋出的“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意圖根本否定和排除中國在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第三,民進黨當局以“台獨”為前提,通過“先占和有效控制”的方式來主張南海地區的“領土主權”,使“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和“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兩大謬論結合,進而造成一種假象:假想的“台灣國”搶奪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此種在南海爭端走出的“台獨路徑”,既不必修改台灣地區的憲制性文件、又不必公然放棄南海的“領土主張”,值得警惕!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南海仲裁案後的南海法律問題研究”(18AFX026);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全球海洋治理新態勢下的中國海洋安全法”(17ZDA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