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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法理台獨”的南海路徑及演變
http://www.CRNTT.com   2023-01-02 00:14:57


 
  四、民進黨當局的南海水域主張:消失的“水域主權”

  (一)台灣當局在南海的“歷史性水域”主張

  在海域中主張領土主權,有兩種做法。首先是基於陸地統治海洋原則,由領陸產生內水和領海。能產生領海的領陸,包含了島嶼(Island)和岩礁(Rock)。《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可以基於領陸而主張海域主權。此外,基於國際習慣法裡大陸國家對於遠洋群島的主張,也可以主張遠洋群島“外圍”的領海。〔5〕但依據國際海洋法,領海及內水主張的地理範圍,有距離與寬度的限制。

  不過,這種限制可援引歷史性權利所突破,即在海域中主張領土主權的第二種做法,是基於歷史事實及歷史證據來主張歷史性所有權(historic title)。歷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之法律制度雖未規定於《海洋法公約》,但不影響其作為國際習慣法而持續存在。國際法院在1982年的突尼斯與利比亞大陸架案中承認歷史性水域。〔6〕但歷史性水域缺乏明確定義,部分學者認為歷史性水域不同於普遍適用的國際法規則,個別沿海國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明確、有效、持續地在特定水域中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並獲得其他國家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認,方能對該國成立。歷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各有不同,端視聲索國就相關海域在歷史上進行的主權、管轄權或維權行為的性質而定。基於主權活動的不同,歷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可能被認為內水或者領海。〔7〕其地理範圍可超越海洋法公約的寬度限制。國際法院在薩爾瓦多與洪都拉斯的領土、島礁、海疆劃界爭端案(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的裁決指出:歷史性水域被定義為具備內水的法律地位,係基於一個特徵:即該國主張的歷史性所有權存在。〔8〕因此,歷史性水域主張,可具有領土主權的屬性。

  1947年,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大陸相繼頒布了“1947年憲法”和包含南海斷續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1949年後,台當局繼續沿用上述兩大法律政策文件。1991年台當局制定《國統綱領》,闡明海峽兩岸同為中國領土。為配合《國統綱領》,1993年台灣當局出台《南海政策綱領》,針對斷續線內的海域,主張“歷史性水域”。〔9〕在《南海政策綱領》的指導下,1999年台灣地區行政主管機構(第06161號令)公告《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的附圖中,南海斷續線稱為“固有疆域界線”。〔10〕此名詞緊密連接的是“1947年憲法”第四條(國土),“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換言之,台當局透過三部法律與政策文件解釋了“1947年憲法”第四條(國土)與南海斷續線的法律關係,賦予了南海斷續線領土主權主張的法律內涵,故,稱斷續線為“固有疆域界線”係主張:斷續線內括島礁、海域均屬中國領土,具“主權”性質。結合“歷史性水域”的海域主權特徵,南海斷續線是“固有疆域界線”也是“歷史性水域外部界線”,兩者法律內涵相同,同為海域“主權”主張。

  賦予南海斷續線內括水域“領土主權”性質的“歷史性水域”主張,妨礙“台獨”的實現,民進黨當局遂“先模糊”再“實質抹去”斷續線,繞開修改島內憲制性文件的法定程序,以拋棄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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