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菲國法律團隊提出的“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須假設中國在歷史上從未取得(或者取得後又失去)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就“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而言,中國因1895年的《馬關條約》失去台灣地區的領土主權。但是,無條約證明中國失去了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關鍵是,中國是否在歷史上早就擁有南海島礁(甚至是海域)的領土主權(原始權原)?
誠如前文提到的《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白礁案》,須依賴歷史性證據(即持續且和平的主權展示)來證明聲索國享有島礁的原始權原。而南海仲裁案口頭庭審會中,菲國律師主張,中國在1935年以前從未主張過海南島以南的島礁主權。這種論點旨在推翻中國在歷史上早就擁有南海主權的前提,若中國(缺歷史性證據)未擁有原始權原,則可便利“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之成立。
如此一來,民進黨當局若使用歷史證據,等於加強了中國(民進黨當局視為“另一個國家”)的南海領土主張,不利於其“台獨”論述,民進黨當局乃拒絕使用中國歷代歷史證據作為主張南海島礁主權的基礎(排除“持續且和平的主權展示”方式)。如此,或有助於切斷台灣當局跟歷代中國(包含1949年之前的“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律傳承、也可減弱中國對於南海領土主張的合法性、更為其假想的“台灣國”搶奪南海領土主權做出鋪陳。
(四)民進黨當局南海主張之論點二:不提“地理”因素
馬當局的南海立場聲明均明確了南海領土主張的地理範圍:即斷續線內南海諸島指東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島。民進黨當局的南海立場聲明欠缺“地理”範圍,不提四大群島,表示其在南海島礁領土主張中模糊或限縮領土主權的地理範圍。為何?
台灣島內兩篇綠營學者的論文或能透露玄機。一篇解讀民進黨當局南海立場聲明的論文由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姜皇池所寫。〔23〕另一篇則是2016年由姜皇池在台灣大學法學院指導的學位論文,關於台灣當局(以假想的“台灣國”身份)如何主張南沙群島“領土主權”。〔24〕這兩篇論文頗能激發民進黨當局在南海“領土主權”可能主張的想象。
姜皇池文章認為民進黨當局模糊南海領土主張的地理範圍,意在正式剝離斷續線的“固有疆域”概念,其次勸說台灣當局面對現實,僅對現實占領的島礁主張領土主權,其他斷續線內的海上地物皆可拋棄。姜皇池指導的論文則:(1)以“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為前提,把假想的“台灣國”定義為有別於中國的“國際法主體”;(2)在“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基礎上,主張假想的“台灣國”以“先占和有效控制”的方式取得了(被日本放棄的)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雖然爭端發生的關鍵日期存疑,至少可以為台灣當局實際控制的太平島及中洲礁提供“台獨版本”的法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