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當局的南海領土主張為何?可用排除法判斷:(1)戰爭取得領土方式不被國際社會認可,遂可排除;(2)國際協議,南海島礁爭端各方並未締結條約或協議來解決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歸屬爭端;(3)國家繼承,新的國家繼承而取得島礁的領土主權,民進黨當局的聲明提出以獨立身份來參與南海的國際爭端解決和合作開發,符合其南海聲明中的“兩國論”想象,但中國國際法人格持續存在,也未分裂出新的國家,此種假設也違反所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認知(聯大第2758號決議),恐怕不是民進黨當局的主張,遂可排除。民進黨當局“台獨論”中主張南海島礁“主權”的法律理由,似乎祇剩下“先占和有效控制”及“持續且和平的主權展示”之取得方式。
(二)馬當局的南海島礁“領土主權”主張
馬英九的《南海政策說帖》,分別從歷史角度和時際法角度闡述中國早已享有南海島礁的原始權原(Original Title)並如何傳承南海的“領土主權”。比如,從時際法角度主張:適用“先占和有效控制”方式而證明中國取得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比如,原文論述:依照18世紀西方的領土取得方式,中國在當時業已對南海諸島進行先占和開發,遂已取得領土主權;爾後,依據相關的國際法文件及條約來闡述中國如何從日本手中收復南海諸島、實現主權轉移、以及戰後台灣當局對南海諸島持續的行使“主權”管轄等歷史性證據,藉此證明中國(假設台灣當局是“合法代表”)擁有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因為有效控制的條件業已滿足。〔21〕馬英九似乎承認兩岸同屬一中,認為台灣當局才是中國的合法代表,遂以中國歷代之歷史證據主張擁有南海島礁的主權。民進黨當局的南海島礁領土主權主張,與此不同。
(三)民進黨當局南海主張之論點一:不提“歷史”因素
誠如前述,南海斷續線彰顯中國對台領土主張。南海仲裁庭在實體審理程序中曾詢問南海島礁的主權問題,菲方答覆竟神似“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1)主張中國在1935年之前從未主張西沙以南的島礁領土主權;(2)二戰時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兩份國際文件不具有將南海島礁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的法律效力;(3)中國政府在1946年派遣海軍接收南海諸島,不能合法獲得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4)《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南海地區相關島礁的領土主權,而未指明歸還中國。因此,南海的領土主權是“未定的”(Indeterminate Pro Tempore),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無法藉由政府繼承而取得台灣和南海地區的領土主權,此為“南海島礁法律地位未定論”。〔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