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災害預防階段
災害預防是災害危機管理的重要階段,其各項工作主要目的在於防患於未然、減少災害事件的發生、預防災害對民眾及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以達到最佳的災害危機管理效果。其政策既包括災害防救計劃的訂定、長期持續推動的災害預防政策等長遠的防災規劃,也包括在獲得災害相關預警信息後,由政府、相關機關組織或個人針對不同災害所做出的整備、災情搜集、通報等短期預防災害損失的相關措施等等。台灣負責平時災害預防的組織包括:
1、“中央層級”主要有“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咨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等。(1)在“行政院”設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1人,分別由“行政院長”、“副院長”兼任。其主要任務為決定災害防救基本方針;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劃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的災害防救業務;核定重要的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核定台灣緊急災害應變措施;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等。莫拉克風災後,2010年《災害防救法》修正條文規定,成立災害防救辦公室,作為災害防救會報的幕僚機構,處理“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事務。(2)“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主要負責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的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2010年後,廢止“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行政院”設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主任委員。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還設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島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的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的運送任務。(3)“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咨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主要任務則是向“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提供有關災害防救工作的相關咨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的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4)“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為災害防救業務的執行機關,其主要任務為有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的厘定,指揮、管制、聯繫及督導搶救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等等。2010年《災害防救法》修正條文規定將“內政部消防署”轉型為“內政部災害防救署”,以加強其災害防救執行機關的功能。
2、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組織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召集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其主要任務為: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劃;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核定轄區內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等。此外,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負責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咨詢委員會則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的相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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