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地鐵搶座互毆”,則是雙方都以自我權利為中心,而完全忽視了對方的合法權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給“老弱病殘孕”讓座,不僅是對農耕社會尊老愛幼優良傳統的繼承發展,而且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理論中“照顧弱勢群體”的規條,但這些不過是以道德規範的方式施行的,不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圍繞讓座產生爭執的雙方,從自我權利出發,一方認為自己“應該受到讓座的優待”,另一方則因為讓座規定沒有硬性約束、讓座是權利不是義務而對讓座產生逆反心理,尤其當自己身心勞累,或者接受座位者心安理得享受連句“謝謝”也懶得說時,“不願讓座”的意願更加強烈。於是,一方懷著心安理得的心理等待享受讓座的“優待”,另一方則帶著逆反心理堅持不讓座,再加上本就稀缺的公共交通資源帶來的壓力,產生糾紛就在所難免了。這種糾紛產生的社會戾氣,更需要重視化解。
公民精神的匱乏並非僅僅體現在公共交通工具讓座問題上面,旁若無人地插隊、公共場所無視禁煙標識而大肆“吞雲吐霧”、“保釣反日”遊行中的打砸搶行為……,種種現象,都在訴說著公民精神離我們尚有一段不小的距離,而這段距離恰恰決定了我們離成熟的現代公民社會尚需艱辛的努力。
成熟的公民社會需要健康的公民精神來支撐。對於公民精神匱乏的我們,如何培育公民精神、發展公民社會同樣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不能忽視的問題。公民精神需要適宜的土壤,更需要陽光和雨露的呵護。培育公民精神、發展公民社會不是大而無當的問題,從公共部門的一舉一動和公民個體的淺笑輕顰中都可見到公民精神。由此,培育公民精神,需要公共部門和公民共同發力。公共部門制定符合公平正義等基本社會倫理的的行為規則甚至法律規範,並切實發揮“裁判員”的作用加強監督實施,公民個人則遵行此規則,敢於社會擔當,並謹守個人權利的合法邊界,謹防“個人權利肆意擴大”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甚至公共權益,出現“權利暴力”醜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