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情主要反映出以下特征:
一是違法犯罪行為更為隱蔽。從已查明的非食用物質和禁用物質生產源頭看,其生產線、黑窩點很多是隱藏於已取得相關注册登記和生產許可的化工廠等單位,並採取點對點的銷售方式,生產銷售行為極為隱蔽,如湖北襄樊某精細化工公司、浙江奉化某生化科技公司等,以將車間外租或直接入股方式生產“瘦肉精”。
二是違法犯罪手法花樣翻新。湖南前段排查中發現的“瘦肉精”新品種線索,就是把以前不常見的苯乙醇胺A添加到了飼料裡;重慶破獲的“染色花椒”案中,發現犯罪分子以羅丹明B替代蘇丹紅,這些以桃代李、不斷翻新的手法,都是為了蒙蔽檢查,逃避打擊。
三是利益驅動明顯、誠信缺失嚴重。從已查處的“瘦肉精”案件看,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意識淡薄,受利益驅動形成利益鏈,生產源頭、獸藥店、販運商、屠宰場、肉品銷售商及養殖戶都是以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相互掩飾、串通共謀,加大了案件查辦的難度。
四是一些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違法犯罪。從已抓獲的犯罪分子看,非食用物質生產源頭的犯罪分子基本具有醫藥、化工專業知識背景,甚至有科研人員作為技術支撐,如河南“瘦肉精”案件主犯劉襄就有化工制藥專業背景;湖北“4.25瘦肉精”案件中,“瘦肉精”配方由安徽高校的一名教授研製;湖南“7.11瘦肉精”案件中,“瘦肉精”配方來自駐四川某科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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