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 王旭光:
本案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務。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務,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解說:
對薄熙來的指控第二項罪名是貪污罪。2000年,在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安排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長的王正剛,具體負責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的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隨就該款如何處理,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並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安排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轉款事宜,後該款被轉入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由他人代為保管。
審判長 王旭光:
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解說:
對於濫用職權罪,法庭認為被告人薄熙來作為時任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也就是“11.15”案件進行匯報和揭發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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