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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方關於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問題立場文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07 09:47:52


 
  81. 當事國自行選擇的爭端解決方式優先於《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一節的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公約》第二百八十六條也規定:“在第三節限制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如已訴諸第一節而仍未得到解決,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應提交根據本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可見,只要當事方已經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並且排除其他任何程序,《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就完全不適用。

  82. 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優先性和重要性在2000年南方藍鰭金槍魚仲裁案裁決中得到了進一步肯定。仲裁庭指出,“《公約》遠未建立一個真正全面的、有拘束力的強制管轄制度”(裁決第62段),“《公約》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允許締約國將第十五部分第二節強制程序的適用限定在所有當事方均同意提交的案件”(裁決第62段)。如果第十五部分第一節的規定不能得到有效遵守,就會實質上剝奪締約國基於國家主權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從而違反國家同意原則,破壞《公約》第十五部分的平衡和完整。

  83. 相關司法或仲裁機構在行使確定自身管轄權方面的權力時,也必須充分尊重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公約》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中國尊重相關司法或仲裁機構根據《公約》所享有的上述權力,但同時強調,相關司法或仲裁機構在行使其權力時不應損害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不應損害國際司法或仲裁必須遵循的國家同意原則。中國認為,這是仲裁庭在適用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確定自身管轄權時所必須受到的限制。總而言之,“爭端當事方是爭端解決程序完全的主人”(沙巴泰·羅森和路易斯·索恩1989年所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注》第5卷第20頁第280.1段)。

  84. 中國尊重所有締約國依據《公約》的規定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權利。同時,需要強調的是,《公約》第三百條規定:“締約國應誠意履行根據本公約承擔的義務,並應以不致構成濫用權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管轄權和自由。”菲律賓明知其所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島礁領土主權問題,明知中國從未同意就有關爭端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明知中菲之間存在關於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協議,還要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公約》的相關規定,無助於爭端的和平解決。

  85. 鑒於上述,並基於仲裁庭對本案顯然不具有管轄權,中國政府決定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序,以捍衛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主權權利,確保中國依據《公約》於2006年作出的排除性聲明起到應有的效力,維護《公約》第十五部分的完整性以及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中國的這一立場不會改變。

  六、結論

  86. 中國認為,仲裁庭對於菲律賓單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爭端提起的強制仲裁明顯沒有管轄權。

  第一,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第二,以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宣言》所達成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面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

  第三,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經根據《公約》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第四,中國從未就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接受過《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仲裁庭應充分尊重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在《公約》規定的限度內行使其確定管轄權方面的權力;菲律賓提起仲裁是對《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濫用。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87. 中國一貫奉行睦鄰友好政策,主張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公平合理地解決領土爭端和海域劃界問題。中國認為,談判始終是國際法認可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

  88. 經過長期的外交努力和談判,中國與14個陸地鄰國中的12個國家妥善解決了邊界問題,劃定和勘定的邊界線長度達兩萬公里,佔中國陸地邊界總長度的90%。在海上,2000年12月25日中國與越南通過談判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劃定了兩國在北部灣的海上邊界。中國還於1997年11月11日與日本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2000年8月3日與韓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漁業協定》,2005年12月24日與朝鮮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海上共同開發石油的協定》,作為海域劃界前的臨時性安排。

  89. 事實證明,只要相關國家秉持善意,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談判,就可以妥善地解決領土爭端和海域劃界問題。對於中國與菲律賓之間的有關爭端,中國也堅持同樣的原則和立場。

  90. 中國不認為在當事方同意的基礎上將爭端提交仲裁是不友好的行為。但是,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的問題上,明知他國已明確表示不接受仲裁,明知雙方已承諾通過雙邊直接談判解決爭端,還要強行將爭端訴諸仲裁,就不能被認為是友善的行為,更不能被認為是堅持法治的精神,因為這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違反國際關係基本準則。這種做法不僅不可能使兩國爭端得到妥善解決,反而會進一步損害兩國之間的互信,使兩國之間的問題進一步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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