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上述聯合聲明發表的前兩天,經中菲兩國政府批准並在兩國元首的見證下,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與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簽署《南中國海部分海域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該協議於2005年3月14日擴大為中國、菲律賓、越南三方之間的協議。這是有關國家加強合作,為談判解決南海爭端創造條件的有益嘗試。該協議適用範圍就在菲律賓此次提起仲裁所涉海域之內。
62. 2005年4月28日,時任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對菲律賓進行國事訪問期間,雙方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同意繼續致力於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越南油氣總公司和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簽訂《南中國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表示歡迎”(聯合聲明第16段)。
63. 2007年1月16日,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對菲律賓進行正式訪問期間,雙方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再次表示,“南海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為本地區合作的一個示範。雙方同意,可以探討將下一階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強本地區建立互信的良好勢頭”(聯合聲明第12段)。
64. 可見,中菲之間對於通過合作促進海域劃界問題的最終解決已有共識。鑒於中國2006年作出的聲明,菲律賓不得單方面將海域劃界問題提交仲裁。
65. 為了掩蓋中菲海域劃界爭端的實質,繞過中國2006年聲明,菲律賓將海域劃界爭端拆分,抽取其中幾個事項作為孤立的問題提交仲裁,要求仲裁庭分別進行所謂的“法律解釋”。
66. 不難看出,菲律賓提出的各項仲裁事項,包括海洋權利主張、島礁性質和海洋權利範圍,以及海上執法活動等等,均是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在以往海域劃界案中所審理的主要問題,也是國家間海域劃界實踐中需要處理的問題。這些問題屬於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67. 海域劃界是一項整體、系統工程。《公約》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三條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海域劃界問題,“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國際司法判例和國家實踐均確認,為使海域劃界取得公平的結果,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基於上述,適用於海域劃界的國際法,既包括《公約》,也包括一般國際法。海域劃界既涉及權利基礎、島礁效力等問題,也涉及劃界原則和方法,以及為實現公平解決所必須考慮的所有相關因素。
68. 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構成中菲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只能在中菲海域劃界的框架下,與有關當事方基於《公約》、一般國際法和長期歷史實踐所享有的相關權利和利益結合起來,予以綜合考慮。菲律賓將中菲海域劃界問題拆分並將其中的部分問題提交仲裁,勢必破壞海域劃界問題的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違背海域劃界應以《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為基礎以及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的原則,將直接影響今後中菲海域劃界問題的公平解決。
69. 菲律賓表面上不要求進行劃界,但卻請求仲裁庭裁定部分島礁是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裁定中國非法干涉菲律賓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和行使主權權利,等等。上述仲裁請求顯然是要求仲裁庭確認相關海域屬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菲律賓在該海域有權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這實際上是在變相地要求仲裁庭進行海域劃界。菲律賓提出的各項仲裁事項,實際上已涵蓋了海域劃界的主要步驟和主要問題,如果仲裁庭實質審議菲律賓的各項具體主張,就等於是間接地進行了海域劃界。
70. 締約國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作出的排除性聲明理應受到尊重,菲律賓試圖繞過中國排除性聲明提起強制仲裁的做法是濫用《公約》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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