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4. 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國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經營南海諸島,最早並持續對南海諸島實施主權管轄。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非法侵佔中國南海島礁。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政府恢復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派遣軍政官員乘軍艦前往南海島礁舉行接收儀式,樹碑立標,派兵駐守,進行地理測量,於1947年對南海諸島進行了重新命名,並於1948年在公開發行的官方地圖上標繪南海斷續線。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並採取實際行動積極維護南海諸島的主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和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上述行動一再重申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的海洋權益。
5. 20世紀70年代之前,菲律賓的法律對其領土範圍有明確限定,沒有涉及中國的南海島礁。1935年《菲律賓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國家領土”明確規定:“菲律賓的領土包括根據1898年12月10日美國同西班牙締結的《巴黎條約》割讓給美國的該條約第三條所述範圍內的全部領土,連同1900年11月7日美國同西班牙在華盛頓締結的條約和1930年1月2日美國同英國締結的條約中包括的所有島嶼,以及由菲律賓群島現政府行使管轄權的全部領土。”根據上述規定,菲律賓的領土範圍限於菲律賓群島,不涉及中國的南海島礁。1961年《關於確定菲律賓領海基線的法案》(菲律賓共和國第3046號法案)重申了菲律賓1935年憲法關於其領土範圍的規定。
6. 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群島的馬歡島、費信島、中業島、南鑰島、北子島、西月島、雙黃沙洲和司令礁等島礁;非法將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宣布為所謂“卡拉延島群”,對上述島礁及其周邊大範圍海域提出主權主張;並對中國中沙群島的黃岩島提出非法領土要求。菲律賓還在有關島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從事資源開發等活動。
7. 菲律賓上述行為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嚴重侵犯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是非法、無效的。中國政府對此一貫堅決反對,一直進行嚴正交涉和抗議。
8. 菲律賓將其所提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以下三類:
第一,中國在《公約》規定的權利範圍之外,對“九段線”(即中國的南海斷續線)內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
第二,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
第三,中國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航行權利和自由。
9. 菲律賓提請仲裁的上述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這些仲裁事項均無管轄權。
10. 關於菲律賓提出的第一類仲裁事項,很顯然,菲律賓主張的核心是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然而,無論遵循何種法律邏輯,只有首先確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才能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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