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菲律賓聲稱,由於中國自己已嚴重違反了《宣言》的規定,所以無權援引《宣言》第四條來排除仲裁庭對本案的管轄權。上述說法嚴重違背事實。菲律賓指責中國採取包括威脅使用武力的行動驅離在黃岩島海域長期、持續作業的菲律賓漁民,以及中國阻止菲律賓對在仁愛礁坐灘的軍艦和人員進行補給,試圖說明中國違反了《宣言》的規定。但事實是,在黃岩島問題上,菲律賓首先採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於2012年4月10日非法派出軍艦在黃岩島海域強行扣留、逮捕中國漁船和漁民。在仁愛礁問題上,菲律賓一艘軍艦於1999年5月以所謂“技術故障”為借口,在中國南沙群島的仁愛礁非法坐灘。中國多次向菲律賓提出交涉,要求菲律賓立即拖走該艦。菲律賓也曾多次向中國明確承諾拖走因“技術故障”坐灘的軍艦。然而15年來,菲律賓不僅違背此前承諾,拒不拖走有關軍艦,反而試圖在該礁上修建固定設施。2014年3月14日,菲律賓還公開宣稱其在1999年是將該軍艦作為永久設施部署在仁愛礁。針對菲律賓的上述挑釁行為,中國被迫採取了必要的措施。因此,菲律賓對中國的指責是毫無道理的。
52. 菲律賓一方面為支持其提起的仲裁而否認《宣言》第四條的效力,另一方面,卻又在2014年8月1日外交部聲明中提出解決南海問題的倡議,要求各方遵守《宣言》第五條的規定,並且“全面、有效執行《宣言》”。菲律賓對《宣言》所採取的這種自相矛盾、出爾反爾的做法,明顯違反國際法上的誠信原則。
53. 誠信原則要求各國對相互達成的協議作出誠實的解釋,不得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對協議作出違反原意的曲解。誠信原則至關重要,它體現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二款中,涉及國際法的各個方面(參見羅伯特·詹寧斯和亞瑟·瓦茨1992年所編《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第一卷第38頁)。國際法院在1974年澳大利亞-法國核試驗案的判決中指出,“指導制訂和履行國際義務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信原則,無論這種義務是基於什麼淵源,信任與信心是國際合作的根本”(判決第46段)。
54. 中國願借此機會強調,《宣言》是中國與東盟國家經過多年耐心的談判,在相互尊重、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的重要文件。在《宣言》中,有關各方承諾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各方重申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1982年《公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及其它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作為處理國家間關係的基本準則;各方承諾根據上述原則,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探討建立信任的途徑;各方重申尊重並承諾包括1982年《公約》在內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所規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飛越自由;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他自然構造上採取居住的行動,並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此外,《宣言》還詳細列出有關各方在和平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之前,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徑和開展合作的領域。作為落實《宣言》的後續行動,各方承諾將磋商制定“南海行為準則”。
55. 《宣言》對穩定南海局勢、促進中國與東盟國家的海上合作和增信釋疑起到了積極作用。《宣言》每項條款均構成該文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否定《宣言》的作用,將導致中國和東盟國家南海合作關係的嚴重倒退。
56. 菲律賓作為東盟成員,參與了《宣言》的整個磋商過程,應當十分清楚《宣言》對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南海問題的重要性。目前,中國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已建立工作機制積極落實《宣言》,並就“南海行為準則”展開磋商,維護南海局勢的穩定,為南海問題的最終和平解決創造條件。菲律賓現在提起強制仲裁程序,與中國和東盟國家的共同願望和努力背道而馳,其目的並非像菲律賓所標榜的那樣尋求和平解決南海問題,而是試圖通過仲裁向中國施加政治壓力,以通過對《公約》的所謂“解釋或適用”來達到否定中國在南海的合法權利,並按其單方面主張和意願解決南海問題的目的。對此,中國當然不能接受。
四、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已被中國2006年聲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
57. 《公約》第十五部分確認了締約國可以書面聲明就特定事項排除適用該部分第二節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中國2006年作出此類聲明,符合《公約》有關規定。
58. 2006年8月25日,中國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該聲明稱:“關於《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第1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程序”。也就是說,對於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下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包括強制仲裁。中國堅信,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進行友好磋商和談判,是和平解決中國與周邊鄰國間的海洋爭端最有效的方式。
59. 中國與菲律賓是海上鄰國,兩國屬於《公約》第七十四條和第八十三條所指的“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兩國之間存在海域劃界問題。由於中菲有關島礁領土爭端懸而未決,兩國尚未進行海域劃界談判,但已開展合作為最終劃界創造條件。
60. 2004年9月3日,中菲雙方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新聞公報》,指出“雙方重申將繼續致力於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在尚未全面並最終解決南海地區的領土和海洋權益爭端前,雙方將繼續探討共同開發等合作”(聯合新聞公報第16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