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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方關於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問題立場文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07 09:47:52


 
  三、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是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

  30. 中國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的問題上,一貫堅持由直接有關國家通過談判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中菲之間就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兩國在南海的爭端也早有共識。

  31. 1995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指出,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則:“有關爭議應通過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決”(第一點);“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第三點);“爭議應由直接有關國家解決,不影響南海的航行自由”(第八點)。

  32. 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指出,雙方承諾“遵守繼續通過友好磋商尋求解決分歧方法的諒解”(聯合公報第5段)。“雙方認為,中菲之間的磋商渠道是暢通的。他們同意通過協商和平解決爭議”(聯合公報第12段)。

  33. 2000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21世紀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第九點規定:“雙方致力於維護南海的和平與穩定,同意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雙邊友好協商和談判促進爭議的和平解決。雙方重申遵守1995年中菲兩國關於南海問題的聯合聲明”。

  34. 2001年4月4日《中國-菲律賓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專家組會議聯合新聞聲明》第四點指出:“雙方認識到兩國就探討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雙邊磋商機制是富有成效的,雙方所達成的一系列諒解與共識對維護中菲關係的健康發展和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發揮了建設性作用。”

  35. 中菲之間關於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共識在多邊合作文件中也得到確認。2002年11月4日,時任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王毅作為中國政府代表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各國政府代表共同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宣言》第四條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

  36. 《宣言》簽署後,中菲兩國領導人又一再確認通過對話解決爭端。2004年9月3日,時任菲律賓總統格羅麗亞·馬卡帕加爾·阿羅約對中國進行國事訪問,雙方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新聞公報》,“雙方一致認為盡快積極落實中國與東盟於2002年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有助於將南海變為合作之海”(聯合新聞公報第16段)。

  37. 2011年8月30日至9月3日,菲律賓總統貝尼尼奧·阿基諾對中國進行國事訪問。9月1日,雙方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重申將通過和平對話處理爭議”,並“重申尊重和遵守中國與東盟國家於2002年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聯合聲明第15段)。《聯合聲明》確認了《宣言》第四條關於談判解決有關爭端的規定。

  38. 中菲雙邊文件在提及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時反覆使用了“同意”一詞,確立兩國之間相關義務的意圖非常明顯。《宣言》第四條使用了“承諾”一詞,這也是協議中通常用以確定當事方義務的詞語。國際法院在2007年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訴塞爾維亞和黑山關於適用《防止和懲治滅種罪公約》案的判決中對“承諾”一詞有以下明確的解釋:“‘承諾’這個詞的一般含義是給予一個正式的諾言,以約束自己或使自己受到約束,是給予一個保證或諾言來表示同意、接受某一義務。它在規定締約國義務的條約中經常出現……它並非只被用來提倡或表示某種目標”(判決第162段)。此外,根據國際法,一項文件無論採用何種名稱和形式,只要其為當事方創設了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就具有拘束力(參見1994年卡塔爾-巴林案判決第22段至第26段;2002年喀麥隆-尼日利亞案判決第258段、第262段和第263段)。

  39. 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宣言》的相關規定一脈相承,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協議。兩國據此承擔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義務。

  40. 中菲雙邊文件和《宣言》第四條反覆重申以談判方式和平解決南海爭端,並且規定必須在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之間進行,顯然排除了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前述1995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第三點指出“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這裡的“最終”一詞顯然在強調“談判”是雙方唯一的爭端解決方式,雙方沒有意向選擇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中菲雙邊文件和《宣言》第四條雖然沒有明文使用“排除其他程序”的表述,但正如2000年南方藍鰭金槍魚仲裁案裁決所稱:“缺少一項明示排除任何程序[的規定]不是決定性的”(裁決第57段)。如前所述,中國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的問題上,一貫堅持由直接有關國家通過談判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在上述中菲雙邊文件和《宣言》的制訂過程中,中國的這一立場始終是明確的,菲律賓及其他有關各方對此也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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