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個稅改革討論當下,多位專家呼籲引入綜合制,即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如家庭負擔等。早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就已明確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但改革遲遲沒有起步。
個稅體系的另一大問題,在於它跟企業所得稅制度並不配套。在美國,個稅和企業所得稅都是累進稅制,但最高邊際稅率都為35%;在香港,個稅和企業所得稅分別為15%和16.5%。很明顯,這種稅制設計的主要目的是減少企業主和企業高管在兩種稅制間“套利”的空間。反觀國內,個稅實行累進稅制、最高邊際稅率為45%,而企業所得稅則統一為25%。可以想見,企業主或企業高管在這種稅制下的“最優”選擇,是把自身工資收入盡可能壓低,而把所有可能的個人開支都以“員工福利”的方式支付。這樣的話,既不用付個稅,企業也因支出增加導致稅前盈利下降,可以少付所得稅。政府則因為這種“灰色行為”損失了大筆收入。
瑞信證券中國研究主管陳昌華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首先,當前中國的社會基礎不支持西方式的高稅額、高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制,倒不如大幅度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同時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幅度,用一個比較平、比較低的(如上限為20%以下)的稅率對百姓徵稅。其目的是為了引進平稅制度,讓全社會能夠自覺地納稅,而不在乎能夠征多少稅。第二,在技術層面,需要統一考慮居民所有的收入,包括工資所得、資本分紅(如租金、資本增值所得,如果是負增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稅)以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合併納稅。同時要考慮百姓的家庭負擔,所有的身份證號,或者被認定為某一位納稅人的贍養人口進行抵稅,或者成為被徵收對象。
5月31日,網上個稅法修訂草案的徵求意見已經截止了,但關於如何改革個人所得稅的爭論還在進行。
專家似乎看到了問題的症結,李稻葵疾呼,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局部的修修補補不僅不解決問題,反而激化矛盾,浪費寶貴的公共政策討論資源,使得一些更為重大的問題(如土地財政、資源稅費)不能及時合理解決。
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較之世界各國稅制,其發展只能定位於初級階段,亟須修正完善。其徵收目標模式的選擇應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向主體財源靠攏。在稅制的選擇上,應逐步由分類所得稅制向混合所得稅制演進,以使其徵收管理更加趨於科學、規範和合理。
王成棟說,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最重要的稅種之一,儘管它對於在多大程度上解決收入差距還有待觀察,但“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基本原則不會改變。只要我們堅持這幾項基本原則,我們完全有理由期待個人所得稅改革為未來中國的發展帶來曙光。(時間:6月27日 來源:法制與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