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一國兩區”係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條文中稱: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當時“修憲”的原意,是在“中華民國”的法制架構下,處理台灣人民與大陸人民之間往來的事務,而不至於違憲,而不是用兩區的概念來處理兩岸政治關係與兩岸政治定位。因為“中華民國憲法”認為我們主權及於全中國,包括大陸。如此一來,大陸人民也是我們“中華民國”的人民,既然是“中華民國”人民,不能限制其居住遷徙的自由,怎麼可以阻止他們來台灣?如果大陸人民要來繼承父祖遺產,就應依民法一般之規定繼承;大陸人民來台讀書、工作都是他們應有的權利,政府也不能限制。大陸貨品也可以隨意進入台灣了。但事實上因為兩岸關係的特殊性,不能給大陸地區人民同樣的權利地位;所以才需要“憲法”授權做一個特別的規定,目的是在處理(規範)兩岸人民往來,而非為處理全盤的兩岸關係或兩岸政治關係。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而定,而“憲法”上是稱自由地區,不是台灣地區。我記得在當時討論中,為甚麼使用自由地區?是因“憲法”修正不易所以採較寬、較彈性的概念來界定,不是以地域為限制,假如有某個形勢改變,屆時我們治權領域可能會增加,那自由地區就不只台灣地區了!可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時,就採較明確之範圍稱為“台灣地區”,範圍就比較清楚;基本上都是為處理兩岸人民交流的事務,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做特別限制,以“憲法”法源為基礎。
我認為吳榮譽主席有關“一國兩區”的講法,對兩岸關係發展仍是有其意義的,就是向大陸重申,馬政府政策還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可是我的“一個中國”與你的“一個中國”是有不同的,但並不表示我要把“中華民國”降到“台灣地區”的地位。
其實兩岸都是以“一國兩區”的概念處理兩岸人民交流事務,在台灣這一邊,是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法制架構,下面是“中華民國”政府,再下面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台灣地區是我們治權所及,大陸地區非我們治權所及,可是我們可以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這是我們的法制體系;在大陸那一邊,則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法制架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下面也有兩區,分別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同樣的,它的法規也只能夠處理台胞與大陸交流的相關事務。但是,事實上,我們現在所強調的兩岸關係,不是下層的兩岸人民交流事務,是指上層的兩岸政治關係,也就是“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各自宣稱擁有全中國主權的兩個政府間的關係,是在解決這兩邊上層的問題,“一國兩區”則是處理下層的問題。
至於能不能以“一國兩區”的概念,處理兩岸政治關係與政治定位,就是另外一個大議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