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香港管治困難與基本法制度結構有關,司法終審權問題需嚴肅反思。
現在香港的管治困難與當初的基本法立法有關。在上世紀80年代起草《基本法》的時候,北京過多強調平穩過渡,遷就英國的建議和香港的要求,沒有嚴格站在主權國家、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法理層面考量中央與香港的關係應該如何建構,如何有效調控和有序發展。《基本法》中最大的失誤,是將司法終審權留在香港,使中央幾乎喪失司法主權,從而在立法、行政兩個分支日益民主化的條件下喪失調控香港事務的主要制度管道。香港的司法界奉行普通法保守主義,雲集大量反對派政治精英,“水潑不進,針插不進”,成為多次央港關係憲制危機的推手,倒逼中央主動釋法,強化對香港司法系統的有限但重要的干預,更是在白皮書中建構了“三軌制”的基本法解釋模式(人大主動釋法、特首提請釋法和終審法院提請釋法)以部分恢復中央對港司法主權,建立可操作的中央司法監督權機制。從現代國家轉型的角度看,中央與地方的法治化建構是最重要的,而這一點在上世紀沒有被嚴肅思考。這固然與當時內地法治不健全、司法不獨立有關,中央為速定統一讓港人放心而讓渡司法終審權,但在內地司法日益現代化的條件下,基本法的原初設計所依賴的基礎和環境已有較大變化,可在適當時刻予以嚴肅檢討和修正。
從行政角度看,在“雙普選”背景下,中央依靠行政管道調控香港將越來越困難。從立法的角度看,立法會從來就有建制/泛民的二元派系格局,泛民已掌握對政改法案及重大改革法案的否決權,更是發展出港式拉布文化與技戰法,建制派的控制力不具有穩定性。那麼中央靠什麼調控央港關係?從世界經驗看,主要是依靠司法管道。這也是為什麼英美現代國家都不可能將司法終審權地方化的根本原因。地方政權從來都沒有司法終審權,這在美國不存在,在港英時期也不存在。之所以把終審權留在香港,當時是出於實用主義安撫香港的考慮。可是從現在看,中央之所以在特首普選的問題上要100%雙保險,就是害怕如果特首失控,中央沒有手段調控與香港的關係。問題是,力保特首效忠和行政主導,有可能倒逼泛民加強控制立法會,與司法界合力夾擊行政,造成更為困難的管治格局。
這個問題現在中央已經有所反思。本次出台的白皮書提到了原來很少觸及的“終審法院解釋權”,把隱而不彰的中央司法解釋權進行了明確表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