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和2002年1月,大陸與台灣的先後加入WTO,使兩岸的經濟合作格局面臨著新的外部衝擊和影響,但同時也為兩岸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契機。WTO的本質是有規則的、開放的經濟,在這一主旨下,兩岸經濟合作必然要突破以往的“民間、單向、間接”的框架,朝制度化、規範化方向發展。而且,隨著東亞經濟格局的變化,尤其是區域經濟一體化建設的加快,兩岸經濟交流交往的民間性模式已經成為阻礙合作深化的瓶頸,有必要進行相應調整。
經過兩岸的共同努力,2009年12月,有關開展ECFA協商的內容正式列入兩會(大陸海協會、台灣海基會)協商議程,2010年1月份進行第一次工作會談,顯示兩岸公權力正式啟動兩岸經貿制度性合作架構的協商。而ECFA 的簽署,則標誌兩岸經濟合作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儘管目前簽署的是框架性合作協議,但依循“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原則,兩岸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具體內容,照顧彼此關切,以使這一協議充分發揮優化資源配置、提升競爭力和增進民眾福祉的作用。國台辦王毅主任在第二屆海峽論壇上所提出的ECFA“有利於台灣經濟更好地應對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機遇與挑戰”,更是對於有效解決ECFA簽署後的發展深化與衍生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的思路與空間 。但由於兩岸關係的複雜性,兩岸經貿關係也盤根錯節,呈現出明顯的“降稅不對等、開放不對稱”特點,顯示兩岸實現真正的經貿關係正常化尚須時日。在ECFA協商中,大陸已經全力以赴,體現出巨大的誠意,但作為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化建設成果的ECFA,也非短期內能夠直接產生惠及民生的經濟效益的。由此分析,兩岸經濟合作的制度化建設將呈現出以下三方面的走勢:
⑴現階段能夠直接對台灣經濟發揮效益的主要是早期收獲計劃,此外,大陸赴台採購對促進兩岸貿易的持續增長仍有著重要的意義;
⑵兩岸有關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投資的協商尚存在諸多的問題需要克服,非在短期內能夠達成協議,且即使達成相關協議,其實際經濟效益也非短期所能夠奏效,因此,在兩岸制度性的建構過程需要與台灣參與東亞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過程相銜接,以有效推動兩岸關係與經濟合作的發展;
⑶隨著ECFA的簽署,兩岸真正進入“大合作、大交流、大發展”的新階段,與此相適應的社會、法律、文化等環境改善的重要性日益凸現,盡快確立兩岸相關規章的銜接與行動規範將成為當務之急。
儘管ECFA的簽署本身有益於強化兩岸經濟合作、進一步增進兩岸民眾福祉,但也必須認識到,ECFA的簽署只是兩岸深化經濟合作的新起點,其後,尚有諸多更加錯綜複雜的問題和涉及的領域需要克服和突破。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首先,ECFA屬於框架性的協議,除早期收獲計劃外,尚不涉及具體內容,因此,進程與推進尚待後續性協商的開展,其能否順利進行對ECFA的整體推進有著實質性的影響;其次,ECFA在性質上屬於FTA,但考慮到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及兩岸經濟合作的實際需要,而對名稱與協議內容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因此,如何使之符合WTO的規範,達到既能夠惠及台灣全體民眾和弱勢產業,又有利於促進兩岸經濟合作的深化與合作領域的延伸,這方面的舉措與政策實施尚待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更重要的是,ECFA是建構在兩岸互信基礎上的,不僅是規範兩岸經濟一體化關係發展的主要載體,也承載著促進和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的功能,因此,必須立足於建立兩岸“和平發展”框架的角度來規劃和處理ECFA,使之發揮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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