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再次竊盜中國的固有領土,竟然把以上的這些國際條約拋在九宵雲端,強詞狡辯說:“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由美國施政的地區,中國對這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明確表明當時中國並不視尖閣諸島為台灣的一部分。”
美軍司令部所頒布的有關琉球領域第68號指令和美國的琉球民政府(U.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s)發佈第27號公告,通通美國躲藏在《舊金山和約》這件非法縫製的大衣力裡的非法操作,這就更加是非法和無效。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早就嚴正聲明說,《舊金山和平條約》違反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因而非法和無效。而美軍司令部所頒布的有關琉球領域第68號指令和美國的琉球民政府(U.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s)發佈第27號公告都是以中國認為是非法和無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為基礎的。
接踵而至的是美國和台灣當局在1954年12月2日簽定了《美台共同防禦條約》,台灣及附屬島嶼納入美國的卵翼保護之下。這導致了台灣當局誤以為沒有必要對美國據用釣魚島及附屬島嶼提出交涉。
針對這個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在當年12月8日代表中國政府發表了關於台美《共同防禦條約》的聲明,宣佈美台12月2日簽訂的《共同防禦條約》是非法的和無效的。從1951年至今,台灣及(包括釣魚島在內)附屬島嶼問題已具爭議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一再主張主權並對美國和日本多次提出抗議,故並無日本所提的時效問題。
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的另一個原因是:當年代表中國把台灣及附屬島嶼割讓給日本的是清政府,戰後代表中國接受台灣的是中華民國政府,但這個政府在1945年前未曾對其使用過任何管轄權,因此,其對重回版圖的台灣是陌生的。當中華民國政府於1945年接受台灣時,理所當然地仰賴了先前日本殖民政府在台灣之行政區劃記錄與統計資料,而非參照使用清廷治理台灣時的方志史料。誠如1972年由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修之《台灣省通志》的敘述那樣:
“光復後初期之地方行政區域,系踏襲日據時期舊制,僅將名稱予以更易而已,實際上並未作縣市轄境之改劃。”【11】
《奧本海國際法》給“放棄”解釋是:“一個國家僅僅保持緘默,並不表示放棄:只有在必須抗議才能保留權利而該國仍然保持緘默,才發生放棄。”而當代國際法對於“疏於抗議”做了以下解釋:“疏於抗議的意義主要取決於事件所發生之背景;如果直接與深切地受到某項爭議影響的國家疏於抗議,其意義遠大於未受到該爭議直接或深切影響的國家之疏於抗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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